自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海洋管理部门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新职能,即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来,我省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大胆实践,努力开拓,在该项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2004年我省共审查了45个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省本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19个。但各部门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涉海工程类型判别困难、技术评估程序不够科学、出具审核意见不够规范等。为此,我省将对全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开展为期一个月左右的专项监督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分为两个阶段,先由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省局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而后省局根据各部门的自查情况选择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管理部门进行重点督查。通过监督检查,以促使我省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全面、准确地履行该项管理职责,提高我省海洋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从而以进一步规范我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推动我省该项管理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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