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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全面推进“310”海洋环保工程
 

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全面推进“310”海洋环保工程

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工作座谈会召开

 

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工作座谈会日前在温州召开,沿海市、有关县和省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台站)近40人参加了会议。座谈会的主题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落实海洋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探讨保护区建设具体做法,交流海洋环境管理工作心得,并展望下一步我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发展方向。就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而言,概括地说,我省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开展以来,主要是新建了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实现了制度和程序上的两个突破,体现了组织得当、制度规范、保障到位三个特点。

一、工作情况

1、新建了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2003年开始,根据国家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的生态省建设和海洋环保工作的目标要求,我局广泛开展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调研工作,2004年至今先后完成了《关于海洋渔业资源特别保护区建设与发展若干意见》与《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等调研报告,建立了乐清西门岛、嵊泗马鞍列岛、普陀中街山列岛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乐清西门岛等海洋特别保护区已树立了界碑标志,制订了保护区管理规章制度,开展了海洋环境监测,组织了红树林引种扩种、人工鱼礁建设等项目,取得了一定的生态建设成效。岱山东部岛礁、大陈列岛、瑞安铜盘岛等地也正在组织积极申报海洋特别保护区。随着海洋特别保护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望在我省形成一个生态类型多样、保护对象各异的分层次、分类型管理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群。

2、出台了《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突破。2003年我局即起草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意见”,经征集各级海洋部门意见后成为《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时为“草案”)的立法素材之一;《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局根据《条例》规定起草了“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初稿,经与《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衔接并广泛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今年5月份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3、建立了固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模式。浙江省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突破了以往下一级海洋部门申报,上一级海洋部门批准的建区程式,统一规范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程序。乐清西门岛、嵊泗马鞍列岛、普陀中街山列岛等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全部由当地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区申请,再由省政府转报国家海洋局批准,省政府报国家海洋局前由省海洋部门审查保护区科考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总体规划并提出审批建议,当地政府还需有保护区机构设立、海域使用、经费配备等承诺,以杜绝“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现象的发生。

二、工作特点

1、组织得当。一是领导重视。建设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浙江海洋管理部门实施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04年开始已连续三年成为海洋部门生态省建设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2005年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和《2005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实施意见的函》等两个文件,明确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主要工作目标和内容,大大调动了各地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规划引导。经省人大批准的《浙江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了实施“310”海洋环保工程,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作为其建设内容之一确立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十一五”发展规划》作为海洋与渔业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子规划正在编制中,此外,《浙江省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生态省建设重大项目计划》等规划、计划都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其中。三是深入调研。掌握本省海域内区域资源环境情况是建设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工作,我省在沿海市开展了广泛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拟建情况调查,编制完成了《海洋特别保护区三年发展规划》,确定了10个区域为重点建设对象,3个已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科考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等12份报告得以较短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并得以通过得益于前期的调查研究工作。

2、制度规范。首先是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申报条件和程序规范明确,已建的和在建海洋特别保护区都按照申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论证和审查,经论证审查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其次是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范围明确,所有新建的海洋特别保护区都在建区后进行了公告,标明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范围;再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类型管理规范,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自然遗迹以及资源利用保留型等5种特别保护区类型对应的管理措施明确,实施规范;最后是保护区内禁止性活动和鼓励性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控制各类对保护对象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渔业等生态型开发利用项目。

3、保障到位。一是承诺到位。浙江省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成立前即有当地政府对人员、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承诺,目前已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人员、机构、经费和管理制度基本到位,如乐清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正细化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嵊泗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草拟了管理制度报有关部门批准中;二是投入到位。政府引导性资金到位,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省海洋部门给予海洋生态建设项目引导,仅2005下达了乐清西门岛、普陀中街山列岛、岱山东部岛礁和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4个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资金80万,2004至2005年两年间局用于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经费近150万,加上地方配套经费近300万;三是宣传到位。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设想提出伊始,即得到各类媒体关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各项工作因而得以在各类媒体上加以广泛宣传,从《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设想》到《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乃至各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建立甚至编制中的《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十一五”发展规划》都在《钱江晚报》和《中国海洋报》等平面媒体上得到了宣传。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有的海洋保护区建设规模小、数量偏少,规划不够。二是海洋保护区建设落后,设施与能力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停留在看护状态。三是开发与保护方面存在矛盾,主要表现在保护区的海域使用问题。四是特别保护区建设缓慢,发展的力度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

1、全面推进310海洋环保工程,新建1-2个海洋特别保护区。

根据生态省建设要求,各沿海市县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拟建情况调查和目前已开展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的基础上,加大建设力度,下一步计划在舟山的岱山、台州的大陈岛和温州瑞安铜盘岛等区域建立1-2个海洋特别保护区,这些拟建区域的工作目标是:铜盘岛周围海域保护渔业资源;岱山东部岛礁区拟保护原生岛礁资源的独特地质地貌和发展生态渔业等;大陈岛建成综合性的海洋生态经济区。

2、加强已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业务指导,做好保护区建设规划,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海洋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暂行办法”配套制度建设,制订并下发海洋特别保护区具体的建区程序、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程序性规定;乐清西门岛、嵊泗列岛等已建海洋特别保护区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做好保护区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明确功能区划分,如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等。

3、要按照保护区规划,加强保护区的海域使用和执法监察管理,严格管理开发活动,切实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同时根据海洋监测工作的整体部署,强化保护区海洋监测和科学研究,做好海洋保护工区的养护,指导生态旅游、渔业资源保护等建设项目开展。

4、落实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有关保障措施

一是编制完成《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十一五规划》;二是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宣传;三是做好“四个到位”,海洋特别保护区人员、工作经费、机构设置和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落实;四是加强海洋特别区的业务培训;五是逐步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实施保护区建设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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