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下发。
《办法》规定,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等七大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应适当划分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严格控制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砍伐林木、采捕野生鸟类、鸟蛋、炸鱼、毒鱼、电鱼等活动。 (来源: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