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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陈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以下简称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更有利课题绩效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是针对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关键而设立的、在开放式平台上运行的科研课题。课题依托国内外相关科技力量,攻克一批对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共性和公益性等技术,取得一批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我省海洋与渔业的科技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技术支撑和科学决策依据。

第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倡导科研院校、民营科技机构、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单位联合申报;鼓励和支持多学科、跨行业联合攻关。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工商资本共同进行研究与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是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管理办法制定与修改、课题的编制和组织申报、专家论证、计划下达、协调管理、中期评估、课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申请承担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作基础和相关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的实力和产业化或推广应用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责任人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4、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5、能够保证课题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申报程序:

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与当前海洋与渔业生产发展需求,制定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申报指南,通过文件形式、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

2、省内申报单位资格审定及课题材料必须经市级以上或扩权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方可申报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及重点大学可直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申报单位资格审定及课题材料经该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申报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3、课题申报材料(一式十份)经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对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课题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申请书》(附件1);

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

3、课题第一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

4、与课题有关的其它附件材料(如药物、饲料等的生产资质证书等)。

第三章 评审及立项

第九条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及立项评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条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编制下达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年度计划,批复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文件形式、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与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合同书》(附件2),课题合同书是课题经费拨付、课题评估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课题承担者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力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及时填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年度检查表》(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查并集中报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分年度拨款和滚动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多家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原则上由课题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各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研究目标,其课题经费的使用安排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

第十四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课题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单位间协作等进行检查或评估并根据课题评估结果,确定课题是否继续实施,是否拨付下一批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课题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课题负责人、课题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课题申报渠道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不得擅自做出调整或变更。

第十六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课题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件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课题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第十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有权予以撤销:

1、经理论或实践证明,课题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实用化;

2、课题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3、与课题相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辅助生产资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

4、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

5、承担课题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

6、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无法继续按计划实施的。

 第十八条 凡已做出撤销决定的课题,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书面通知课题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经费由浙江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资金组成。浙江省财政拨款额度依照课题科研难易度、风险等因素而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积极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该计划。

第二十条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年度课题计划;其经费由省财政厅一般按立项、中期评估、完约验收三个阶段分三期均分下达,联合出资方可比照下达其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课题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取管理费用。对违反财政纪律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直至追索已拨经费;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验收,在规定执行期内已完成计划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好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开放式课题验收申请书(附件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课题合同书、课题实施工作报告、课题实施技术报告、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课题经费决算表(附固定资产投资清单)、课题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等材料并装订成册,经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课题验收。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资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照课题合同书相关内容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验收合格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出具验收证书(附件5)。

第二十四条 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1.非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的课题,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课题,原则上不再接受课题负责人(主要承担单位)在以后两年内申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课题。

 第二十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按照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七条 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出资方与研究开发方共同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在实施或转让课题科技成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征得各知识产权所有方同意:

    1、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2、与课题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开发的;

3、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措施并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年度检查表
附件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合同书
附件5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验收证书
附件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验收申请书
附件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开放式课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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