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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处室]资源环保处

[岗位联系人]尚云斌

[联系电话]0571-88007101

被许可人: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特许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办理程序:(流程图,附)

建设单位向原核准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并附已批准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和验收监测报告(表)(污染防治为主的海洋工程项目)或验收调查报告(表)(生态影响为主的海洋工程项目)。原核准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许可决定。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遵守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以下申报材料齐全:

1、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

2、《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

3、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4、其他相关材料。


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流程图

 

 

提出拆除或闲置申请                  行政机关审查

 


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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