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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处室]资源环保处

[岗位联系人]尚云斌

[联系电话]0571-88007101

被许可人: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特许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办理程序:(流程图,附)

建设单位向原核准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并附拆除或改作他用方案以及其环境影响报告,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原核准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许可决定。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遵守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下申报材料齐全:

1、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申请;

2、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方案;

3、拆除或改作他用的环境影响报告(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须附通过评审的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其他相关材料。

 


附: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流程图

 

 

提出拆除或改作他用申请                  原核准机关审查

 


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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