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二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三
许可申请条件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泊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生产活动的申请材料:
(一)从事捕捞的船舶提交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书及检验证书;
(二)提出捕捞申请并填妥捕捞申请表;
(三)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近照;
(四)从事养殖的提交水域使用证及养殖船舶检验证书。
四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审批
五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六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七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2
八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备注: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许可权限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