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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泊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生产活动的申请材料:

(一)从事捕捞的船舶提交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书及检验证书;

(二)提出捕捞申请并填妥捕捞申请表;

(三)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近照;

(四)从事养殖的提交水域使用证及养殖船舶检验证书。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审批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2

承办

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备注: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许可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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