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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水域内除污及排污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1、申请报告;2、除污及排污作业方式、数量、时间、保障措施等情况说明材料;3、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3、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2

承办

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备注: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许可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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