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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1、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2、按照规定配齐船员,并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3、船舶处于适航状态;4、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6、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或已提供了适当的担保;7、如发生交通事故,已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8、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签证手续。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5

承办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备注: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许可权限划分,目前实际操作中该许可由渔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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