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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实施增殖放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并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1、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报告;3、生态影响评估意见。申报材料齐全、规范且有效。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3、特殊品种经专家委员会专审,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文件。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6

承办

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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