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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许可项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 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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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许可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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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许可申请条件 |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及物种来源等事项,包括申请法人的证明材料);3、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4、驯养繁殖场所和设施情况、技术和人员情况、饲料来源情况、资金保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均一式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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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办理
程序 |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3、重要的需经专家委员会专审,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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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受理
部门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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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受理
时限 |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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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承办
处室 |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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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承办
时限 |
专家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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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监督
电话 |
0571-88007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