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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许可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函》(浙价费2002409号)

许可申请条件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5、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3、重要的需经专家委员会专审,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6

承办

时限

专家评审出具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监督

电话

0571-889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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