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织机构 动态信息 法规文件 网上办事 海洋经济 计划财务 信息发布
海域管理 渔业管理 资源环境 科技标准 行政执法 海洋预报 科普知识 利用规划
当前位置: 首页->网上办事->行政许可->正文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特许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2、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运输、携带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4、装运条件良好,不得虐待动物;(均一式3份)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3、重要的需经专家委员会专审,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6

承办

时限

专家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监督

电话

0571-88907133

 

 

打印】【关闭
帮助指南 | 站点导航 | 联系方式 | 常见问题 | 隐私声明| 电子信箱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办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04-2005)版权所有 浙ICP05076317
Copyright© 2004-2005 ZJOAF All rights reserved. 反馈邮箱:system@zjoa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