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二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三
许可申请条件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2、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运输、携带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4、装运条件良好,不得虐待动物;(均一式3份)
四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3、重要的需经专家委员会专审,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五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六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七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6
八
专家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九
监督
电话
0571-8890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