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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许可项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八条 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捕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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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许可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函》(浙价费〔2002〕4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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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许可申请条件 |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及用途等事项)3、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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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办理
程序 |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3、经专家委员会专审,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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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受理
部门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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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受理
时限 |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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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承办
处室 |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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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承办
时限 |
专家评审出具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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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监督
电话 |
0571-889007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