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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许可项目依据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种苗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第四十六条: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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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许可收费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7〕322号、〔1997〕财综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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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许可申请材料及条件 |
申请材料: 浙江省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准运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许可条件:调运种苗的品种、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运输方式符合保障种苗安全的要求;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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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办理
程序 |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填写《浙江省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准运证申请表》,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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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受理
部门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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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受理
时限 |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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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承办
处室 |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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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承办
时限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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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监督电话 |
0571-88007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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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法律法规对许可权限划分不明确,实际操作中省局已将该许可明确为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