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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定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处室] 渔船检验局

 

[岗位联系人] 平弘、夏军

 

[联系电话] 0571-88007185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渔业船舶检验费修改意见的通知》(〔1998〕浙价费48号);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1992〕价费字52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通知》(浙价费〔2001355号)。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

 

许可内容:

《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第四章4.3规定:

1)正确性,即审查船舶的各种性能、结构、布置、材料、设备、工艺等是否满足本规定4.21)、2)中所规定的安全和环保的技术条件及特殊要求,同时还要审查设计所用的理论、公式、计算参数、技术指标是否正确;

2)统一性,即审查全船的图纸在相关内容方面是否统一;

3)标准性,即审查全船图纸的图面质量、绘画、标注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4)适用性,即审查全船图纸性能指标、配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布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办理程序:

 

1、设计单位或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提出申请(非设计单位送审应附有设计单位认可的证明);2、受理后,审图部门指派适任的验船师对图纸进行初审,出具图纸审查意见书;3、设计单位按审图意见逐条答复并将图纸全部修改后,再一式三份正式报送;4、全部图纸审查合格、计费、盖章后由审图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函,连同图纸审查意见书、送审图纸,一份退送审单位,一份存审图部门,另一份送交执行检验的部门;5、审图周期自收到正式报审的图纸之日起到退图纸日止,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

2、送审图纸;

3、送审图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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