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处室] 渔船检验局
[岗位联系人] 平弘、夏军
[联系电话] 0571-88007185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渔业船舶检验费修改意见的通知》(〔1998〕浙价费48号);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1992〕价费字52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通知》(浙价费〔2001〕355号)。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
许可内容:
《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第四章4.3规定:
1)正确性,即审查船舶的各种性能、结构、布置、材料、设备、工艺等是否满足本规定4.2之1)、2)中所规定的安全和环保的技术条件及特殊要求,同时还要审查设计所用的理论、公式、计算参数、技术指标是否正确;
2)统一性,即审查全船的图纸在相关内容方面是否统一;
3)标准性,即审查全船图纸的图面质量、绘画、标注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4)适用性,即审查全船图纸性能指标、配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布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办理程序:
1、设计单位或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提出申请(非设计单位送审应附有设计单位认可的证明);2、受理后,审图部门指派适任的验船师对图纸进行初审,出具图纸审查意见书;3、设计单位按审图意见逐条答复并将图纸全部修改后,再一式三份正式报送;4、全部图纸审查合格、计费、盖章后由审图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函,连同图纸审查意见书、送审图纸,一份退送审单位,一份存审图部门,另一份送交执行检验的部门;5、审图周期自收到正式报审的图纸之日起到退图纸日止,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
2、送审图纸;
3、送审图纸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