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处室] 渔船检验局
[岗位联系人] 沈伟民、邵承谱
[联系电话] 0571-88007179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收费依据:
《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渔业船舶检验费修改意见的通知》(〔1998〕浙价费48号);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1992〕价费字52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通知》(浙价费〔2001〕355号)。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一、具有完整的产品技术文件;二、具有与产品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三、具有能检查产品性能和质量的检测设备;四、以下资料齐全、规范、有效: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图纸、技术性文件、试验大纲;3、原材料和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4、产品试验(检验)报告(记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2、在完成有关图纸、资料的审查及批准后,由执行验船师现场检验;3、检验合格的发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