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处室] 渔船检验局
[岗位联系人] 平弘、夏军
[联系电话] 0571-88007185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收费依据:
《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渔业船舶检验费修改意见的通知》(〔1998〕浙价费48号);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1992〕价费字52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通知》(浙价费〔2001〕355号)。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国际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3、承修建船厂的渔业船舶修造资质证明;4、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批准书、审图意见书;5、国内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6、渔港监督部门审批的辅助渔业船舶的准造批准文件;7、原渔业船舶船籍港的船舶注销文件;8、原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9、渔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船名号审批文件;10、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11、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或建造合同复印件;12、国际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船名号审批文件;14、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15、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16、船舶修理计划;17、渔业船舶延期报废审批表。注:国际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交:2、3、4或14、7、8、9、11、12、13、15、16项;国际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交:2、3、4、10、15、16项;国内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交:1、3、4、5、6、7、8、9、11、16项;国内渔船营运检验需提交:1、3、4、10、16项; 渔业船舶延期报废检验需提交:1或2、10、16、17项。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2、在完成有关图纸、资料的审查及批准后,由执行验船师现场检验;3、检验合格的签发或签署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