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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电台执照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备(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设台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申请人提交的以下申办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报告;工作人员资质情况;有关设备情况;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3、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联系电话:0571-88007150

承办

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监督

电话

0571-889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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