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织机构 动态信息 法规文件 网上办事 海洋经济 计划财务 信息发布
海域管理 渔业管理 资源环境 科技标准 行政执法 海洋预报 科普知识 利用规划
当前位置: 首页->网上办事->行政许可->正文
 
渔业辅助船舶新建、改造、购置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渔业辅助船舶的,申请人向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局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并由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的《浙江省渔业辅助船舶审批表》。

(二)船舶建造、改建、更新计划或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

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条件:

(一)船舶的营运性质明确,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

(二)建造、改建的船舶拟在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或改建。

(三)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齐全,经修理后能符合营运和适航的要求。

(四)船舶安全管理组织落实。

对批准新建、改建、更新或购置的渔业辅助船舶、批准部门应及时发给《浙江省渔业辅助船舶准(改)造(购)证》。申请人凭证向当地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检验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和检验。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审批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2

承办

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备注: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许可权限划分,实际操作中该许可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打印】【关闭
帮助指南 | 站点导航 | 联系方式 | 常见问题 | 隐私声明| 电子信箱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办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04-2005)版权所有 浙ICP05076317
Copyright© 2004-2005 ZJOAF All rights reserved. 反馈邮箱:system@zjoa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