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许可项目依据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
二
许可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三
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渔业辅助船舶的,申请人向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局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并由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的《浙江省渔业辅助船舶审批表》。
(二)船舶建造、改建、更新计划或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
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条件:
(一)船舶的营运性质明确,符合渔业生产的实际需要。
(二)建造、改建的船舶拟在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或改建。
(三)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齐全,经修理后能符合营运和适航的要求。
(四)船舶安全管理组织落实。
对批准新建、改建、更新或购置的渔业辅助船舶、批准部门应及时发给《浙江省渔业辅助船舶准(改)造(购)证》。申请人凭证向当地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检验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和检验。
四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审批
五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六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七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2
八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备注: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许可权限划分,实际操作中该许可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