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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话务员,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浙江省实施办法》(国渔港[1996]3号)第七条:省渔港监督局负责承担本省有限航区三等及以上和所有无限航区的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任务,并监督指导全省各渔港监督机关的考试发证工作。

许可收费依据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号)

许可申请条件

《渔业船员考试申请表》、《体检表》、资历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

程序

申请人提出考试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予准考证,考试通过后,核发证书。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2

承办

时限

考试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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