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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抵押权登记)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得到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农业部发布)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渔船19985号)

许可收费依据

目前收费暂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号)

许可申请条件

1、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复印件;3、抵押书面合同;4、渔业船舶渔船船东互保的证明或有关保险公司的保单复印件;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6、经办人身份证明;7、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8、委托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办理

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船籍港渔港监督初审;3、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受理

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

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

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0

承办

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督

电话

0571-88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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