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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突破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材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申请本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进口理由;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如只提供证书复印件,必须由最初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