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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专业远洋渔船;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外,其它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突破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材料:

()制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申请本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进口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进口理由;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如只提供证书复印件,必须由最初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审批。

受理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8

承办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571-88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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