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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到公海作业的;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的;跨海区界线作业的;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其他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县未突破省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符合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二)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项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1、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2、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3、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3、暂不要求)。

(三)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项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目前未在办事中心受理)1、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2、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3、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一)项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2、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五)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一)项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海洋捕捞许可证遗失补发的,除提供(一)项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1、《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申请表》(专指贴附功率凭证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2、渔业主管局出具的遗失证明;3、有关媒体公告原捕捞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如只提供证书复印件,必须由最初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证书。

受理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事中心

联系电话:0571-8800702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2号(310007

受理时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处室

渔政渔监处

联系电话:0571-88007127

承办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571-88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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