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农字〔2005〕54号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
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的标准化管理,财政部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为相应做好我省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财办农〔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财政厅《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试行)及填写说明》(浙财农〔2005〕23号)即行废止。今后,各地在申报项目时,采用财政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格式进行申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农〔2005〕23号
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现将《标准文本》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试行)》即废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中央财政已通知申报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