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计〔2007〕59号
关于申报百万亩养殖塘标准化
示范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7号)精神,加快推进“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请各地严格按照我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计〔2006〕11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已上报要求列入2007年度省级示范建设计划项目的督促指导和实施,及时做好已竣工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原已上报立项。
2、项目已全部竣工,并经县(市、区)财政、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符合《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后,重新确认或变更核发了养殖证。
5、项目承包期较长(5年以上),并规定了养殖者护塘的义务,建立了养殖塘维护长效管理机制。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业主申请。由实施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省级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件);
3、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决算报表);
4、项目竣工后的平面示意图(附实景照片);
5、业主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养殖证复印件;
7、承包合同复印件;
8、当地配套资金落实的相关证明。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和可研报告格式从省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www.zjoaf.gov.cn-计划财务-项目指南下载。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于6月底之前联合行文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其中:《标准文本》报省局二份、省财政厅一份,并附电子文档;第2至第8项材料报省局1套。同时抄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何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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