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业〔2008〕13号
关于下达2008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养殖
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的通知
各市渔业主管局、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为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保证水产养殖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200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下达“2008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品种和抽查范围
本次监控抽查的水产养殖投入品为:海水虾蟹类、淡水虾蟹类、海水鱼类、淡水鱼类和龟鳖类等主要养殖水产品的苗种和饲料。
苗种抽样,在已获得生产许可的种苗生产单位生产现场进行;饲料抽样,在水产养殖场进行。采样点应合理分布,避免集中重复抽样。
二、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
抽样总数为140批次。其中,海水鱼苗6批次、海水养殖饲料30批次、淡水鱼和龟鳖苗34批次、淡水养殖饲料7批次。
苗种的监控检测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无色孔雀石绿和甲基睾丸酮;饲料的监控检测项目为:喹乙醇、呋喃唑酮、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具体抽样时间,根据每个品种的生产实际确定。
具体抽检品种、样品分布和数量,详见附表《2008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
三、监控抽检组织
本次监控抽检工作由我局牵头,各市渔业主管局、渔业执法部门和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共同承担。其中:
1、抽样工作由各市渔业主管局负责,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配合。抽样时的具体技术性工作由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承担,并严格按规定填写抽样单。每份抽样单,必须有当地渔业主管局行政管理人员和渔业执法人员、被抽检者代表、承担抽样技术工作的检测机构三方工作人员签名(其中检测机构应有2名及以上人员签名)。抽样时应对被抽检者的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进行查看或查问。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次工作,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
2、样品的检测由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承担,检测工作应按规定在接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检测结果处理:每批样品抽检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寄送被抽检者和当地市渔业主管局。检测结果汇总数据和分析材料,在10月20日前上报我局渔业处。
对检出的阳性结果,检测机构应在48小时内通报我局渔业处和被检者,以利及时追溯和整改。问题产品的追溯、整改和查处,由当地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监督实施,结果要及时上报我局。
四、相关抽检费用
相关检测费用由我局专项下达给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被抽检单位或个人不承担检测费用。
附表:《2008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渔业 投入品 质量安全 计划 通知
抄送:农业部渔业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