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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海洋报 

        日前,《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别对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与保护、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该《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在许多方面作了创新。如《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海岸线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标准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权的,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为切实维护渔民的利益,《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此外,《条例》还就填海后形成的土地如何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强化江苏海洋综合管理,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江苏沿海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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