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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海域管理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根据国家海洋局和省局《2007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养殖用海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海域管理水平,我县作为海域管理百县示范县之一,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百县示范工程的工作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该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工作小组

为使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专门成立了养殖用海普查和专项执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沿海镇乡街道分管农渔业领导为成员。由海洋科、养殖站、执法大队、各镇乡街道农渔办等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海洋与渔业局和各农渔办。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用海意识

开展《海域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是做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为此,我局组织了各镇乡街道的农渔办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同时在全县范围内作了大规模的法律宣传工作,一是由各农渔办人员到各自管辖村进行法律宣传,把法律法规文本分发到各村村委会和重点用海单位及个人;二是通过电视台、报纸进行宣传;三是在各镇乡街道张贴标语、挂横幅进行宣传;四是在西周和石浦建立了永久性的宣传牌。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全民依法用海意识,确保了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顺利展开。

三、调查摸底,掌握养殖用海使用情况

象山县位于象山港以南,三门湾以北,东临大目洋,海域面积6000余平方公里,其中浅海面积3550平方公里,滩涂面积205.27平方公里,我县用海大部分属于养殖用海。为了全面掌握养殖用海情况,我县工作小组对全县养殖用海情况进行了调查(以2000年用海普查为基础),经调查全县海水养殖面积有20.2万亩,其中浅海养殖面积为39019亩,滩涂养殖面积为85050亩,海水池塘养殖面积78000亩。围塘养殖主体以村集体和公司为主,浅海及滩涂养殖主体以个体为主。8394年海域确权发证时,浅海都确权给各镇乡人民政府,面积为304382亩;滩涂确权给村集体或公司的面积为25097亩,确权给镇乡人民政府的面积为75569亩,没有确权给个体经营的。

四、先易后难,切实做好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

通过调查摸底掌握了养殖用海情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我县确定鹤浦镇为开展养殖用海管理的试点镇,鹤浦镇用海类型较有代表性,用海矛盾不大,界址比较清楚,便于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镇调查摸底走访,召开座谈会15余次,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做到人员到位,经费保障,经过3个月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养殖用海管理的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审批程序,经申请、核查、海籍调查、公示、报批、登记发证归档等,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19本,确权养殖用海面积7802.7余亩,达到了预期目标。通过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并逐步在全县范围内推广。

五、专款专用,落实配套经费

我县海域面积广阔,用海项目繁杂,养殖用海占80%以上,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需大量经费,为了更好的有计划的开展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经费基础上,我县专门落实配套经费10余万元,主要用于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实地勘察及养殖用海的海籍调查等工作。

六、依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开展养殖用海登记工作

根据市、县两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确定的功能,工作小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区域,由各镇乡农渔办为主,以各村、各农渔业服务公司为用海单位,分期分批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现已完成登记宜养区域96%,其余工作将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

七、严格执法,开创海洋监察新局面

象山县北靠象山港,东濒东海,南接三门湾,岛屿众多,海域辽阔。全县海域面积6000余平方公里,大小岛屿近600个,海岸线全长800余公里。我大队在县局党委全力支持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今年海洋监察执法工作又取得了新的进步,监察用海项目15个,立案8起,结案率达100%,收缴罚款46.5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上海盾案件2起,与去年相比较有很大的进步。

同时今年,我大队以争创创优大队为契机,以“2007海盾”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积极实施海洋监察和养殖用海执法检查工作。每月开展一次执法巡查,重点监察象山港、干门港、大目涂、石浦港、三门湾等区域。主要执法检查对象:一是违法填海的执法监察。二是海洋环境的执法监察。三是经营用海的执法监察。四是开展养殖用海的执法检查工作。至今,我大队海洋执法检查35余次,派出车辆32车次,行程2060公里,派出船舶3航次,航程42海里

八、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做到依法行政

认真学习《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努力提高海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到依法行政,按照海洋功能区划,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经审批的用海项目按规定及时登记归档,并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对新用海项目属非经营性的按要求办理好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到现在为止,没发生因行政审批海域使用权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老百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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