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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浙海区〔2004〕5号
 

 

 

 

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19972001年,我省先后组织编制了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并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几年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为宏观调控海洋资源开发作出了努力。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先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也暴露出不相适应的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同意今明两年组织一次省、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现就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按各类海洋功能区的标准(或称指标标准),把某一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功能区单元的一项海洋开发与管理的基础工作。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目的的意义是,在原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通过修编,使之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各海区的开发和保护进行管理和宏观指导提供依据,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

二、组织形式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沿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在所在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组织进行,下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和配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在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所在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处理,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监督。

通过招标或协商,委托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承担具体修编工作。

三、进度安排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按制定方案、搜集资料、调研座谈、编制初稿、论证修改、组织申报等程序进行。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年底前后准备,20056月底前完成修编初稿,9月底前按报批程序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在20059月底前完成修编初稿,12月底前按报批程序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费渠道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县财政单列解决。

五、其它要求

(一)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各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并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各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应抓紧组织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下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具体工作。

(三)各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根据《浙江省沿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详见附件)的要求,制定所在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原来没有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省辖)市所辖的区,这次是否开展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程度和实际需要决定。

  附件:《浙江省沿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

 

 

 

 

 

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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